文章摘要: 中國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主要內容:1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、住房權屬,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,應當依照本法規(guī)定繳納契稅。2、本法所稱轉移土地、住房權屬,是指下列行為:(一)土地使用權出讓;(二)土地使用權轉讓,包括出售、贈與、互換;(三)
中國人民共和國契稅法主要內容:
1、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、住房權屬,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,應當依照本法規(guī)定繳納契稅。
2、本法所稱轉移土地、住房權屬,是指下列行為:
(一)土地使用權出讓;
(二)土地使用權轉讓,包括出售、贈與、互換;
(三)住房買賣、贈與、互換。
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,不包括土地承包經(jīng)營權和土地經(jīng)營權的轉移。
以作價投資(入股)、償還債務、劃轉、獎勵等方式轉移土地、住房權屬的,應當依照本法規(guī)定征收契稅。
3、契稅稅率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。
契稅的具體適用稅率,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(guī)定的稅率幅度內提出,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,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。
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可以依照前款規(guī)定的程序對不同主體、不同地區(qū)、不同類型的住房的權屬轉移確定差別稅率。
4、契稅的計稅依據(jù):
(一)土地使用權出讓、出售,住房買賣,為土地、住房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,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、其他經(jīng)濟利益對應的價款;
(二)土地使用權互換、住房互換,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、住房價格的差額;
(三)土地使用權贈與、住房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、住房權屬行為,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、住房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。
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、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,由稅務機關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的規(guī)定核定。
5、契稅的應納稅額按照計稅依據(jù)乘以具體適用稅率計算。
6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免征契稅:
(一)國家機關、事業(yè)單位、社會團體、軍事單位承受土地、住房權屬用于辦公、教學、醫(yī)療、科研、軍事設施;
(二)非營利性的學校、醫(yī)療機構、社會福利機構承受土地、住房權屬用于辦公、教學、醫(yī)療、科研、養(yǎng)老、救助;
(三)承受荒山、荒地、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、林、牧、漁業(yè)生產;
(四)婚姻關系存續(xù)期間夫妻之間變更土地、住房權屬;
(五)法定繼承人通過繼承承受土地、住房權屬;
(六)依照法律規(guī)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、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承受土地、住房權屬。
根據(jù)國民經(jīng)濟和社會發(fā)展的需要,國務院對居民住房需求保障、公司改制重組、災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規(guī)定免征或者減征契稅,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。
7、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可以決定對下列情形免征或者減征契稅:
(一)因土地、住房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征收、征用,重新承受土地、住房權屬;
(二)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,重新承受住房權屬。
前款規(guī)定的免征或者減征契稅的具體辦法,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,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,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。
8、納稅人改變有關土地、住房的用途,或者有其他不再屬于本法第六條規(guī)定的免征、減征契稅情形的,應當繳納已經(jīng)免征、減征的稅款。
9、?契稅的納稅義務發(fā)生時間,為納稅人簽訂土地、住房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,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、住房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的當日。
10、納稅人應當在依法辦理土地、住房權屬登記手續(xù)前申報繳納契稅。
11、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,稅務機關應當開具契稅完稅憑證。納稅人辦理土地、住房權屬登記,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查驗契稅完稅、減免稅憑證或者有關信息。未按照規(guī)定繳納契稅的,不動產登記機構不予辦理土地、住房權屬登記。
契稅法實施時間: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。
契稅法細則及實施時間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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