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章摘要: 房子居住權和使用權有區(qū)別。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,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、使用的權利,設立居住權,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,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;而住房的使用權是指對住房擁有的享用權。住房租賃活動成交的是住房的使用權,住房的使用權不可
房子居住權和使用權有區(qū)別。居住權是用益物權的一種,指對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屬設施占有、使用的權利,設立居住權,可以根據遺囑或者遺贈,也可以按照合同約定;而住房的使用權是指對住房擁有的享用權。住房租賃活動成交的是住房的使用權,住房的使用權不可出售、抵押、贈與、繼承等,它包含在住房的所有權之中。
居住權與所有權是所有權優(yōu)先,所有權為自物權、完全物權,而居住權是他物權、限制物權,居住權以所有權為基礎并由其派生,這是兩者最主要的聯(lián)系。
至于兩者的區(qū)別,除了當然存在的自物權與他物權的不同點之外,兩種權利在實現(xiàn)方式上也體現(xiàn)了不同的趨勢和取向。
居住權以他人的住房為標的,行使的是占有、使用和有限收益權。既然是對他人的住房使用收益,利用住房的居住價值,就必須對住房進行物質形式的支配,因此,居住權是以實施對他人住房的現(xiàn)實占有為實現(xiàn)條件的。
居住權的設定主要可通過以下幾種方式:
第一、依合同而取得居住權。如雙方當事人簽訂居住權合同,并辦理居住權登記。
第二、依遺囑等法律行為取得居住權。住房所有權人可通過設立遺囑的方式為他人設定居住權。
《民法典》居住權的概念是,居住權人有權依照合同約定,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、使用的用益物權,以滿足生活居住需要。從概念理解居住權是權利人依據合同對他人住宅占有、使用的用益物權,目的是滿足生活居住需要。
《民法典》規(guī)定居住權不得轉讓、繼承,因為居住權設立的目的是滿足居住權人生活居住需要。設立居住權的住房不得出租,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,因居住權是保障居住權人生活居住需要,住房所有人的出租行為會影響居住權人的生活居住,所以出租行為必須有合同約定或居住權人認可。
房子居住權和使用權有區(qū)別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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